1.租賃期間,承租方應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配足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因違反消防規定被查處責任由承租方負責; 2.物業使用前承租方須自行、自費辦理相關部門要求的物業消防、施工備案等證照; 3.最終承租方承租本物業,其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辦公范疇,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性項目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有害及有污染物品; 4.目前該物業在使用狀態,如新承租方(非原承租方)獲得標的物業承租資格,物業交付時間以出租方依法收回物業時間為準,若原承租方未能按期搬遷并向出租方交還租賃物業的,出租方將通過法律途徑收回租賃物業后再交付給本次招租的新承租方使用,租金從實際交付意向承租方之日起計算; 5.房屋出租期間承租方需自行承擔物業管理、水、電、空調等各種費用; 6.承租方應在租賃合同簽訂后5日內支付首月租金; 7.租賃押金:最終承租方在租賃合同簽訂5日內向出租方一次性交付兩個月租金總額的資金作為租賃保證金(月租金以最終成交價為基數按合同最后一年的標準計算),租賃期滿后待物業及附屬設施等事項交接完畢后,無任何扣除費用,出租方再予以全額無息退回租賃保證金; 8.裝修免租期為1個月(含在租賃期限內)。房屋改造裝修方案需經出租方書面允許,不得改變主體結構,違規搭建閣樓、隔層,其他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9.承租方承租后不得改變租賃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租、轉讓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處置租賃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將承租物業全部或部分轉租、轉借、轉讓、抵押、贈與給第三方使用(或經營),若發現上述行為,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且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0.租期屆滿,承租方應在5日內退還房屋使用權,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補償要求,承租方投入的裝修、裝潢均歸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須保持現狀,不得故意損毀。 11.該物業不得作為居住場所使用; 12.承租方須提供詳細的租賃方案,包括:經營范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13.承租方須愿意遵守、配合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