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物業場地出租,出租方只提供經營物業場地以及水電管線進場,如租賃物業場地需進行加裝、改造、裝飾裝修等需施工的,須經出租方批準;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停止使用并恢復原狀。承租方拒不配合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場地改造工程和裝修方案須報出租方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應按《南方科技大學修繕工程實施辦法》實施,場地改造和裝修工程及費用由承租方負責。涉及防火安全的工程變更,須經消防部門書面批準,施工時不得擅自改變和破壞商鋪的原有設施設備及主體承重結構。所有隱蔽工程應經出租方及有關部門現場檢查確認后再隱蔽,并向出租方提供隱蔽工程圖紙備案。承租方如需進行二次裝修及安裝標識標牌等,必須將裝修方案及效果圖報出租方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退租時出租方不對裝修承擔任何補償責任。 2.承租方必須提供裝修升級投入承諾書,承諾如因經營不善等自身原因導致無法繼續經營,或在租賃期滿后退出經營都不會以前期投入用于承租經營項目裝修升級的全部費用向出租方請求任何經濟賠償。 3.租賃保證金:為保證承租經營的安全規范運作,在簽訂合同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承租方應按照5倍租金繳納租賃保證金。逾期或不繳納租賃保證金的,出租方可延期交付租賃物業場地,所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4.管理費:承租方除約定的租金外,每月需向出租方繳納¥15元/平方管理費(免租金裝修期亦需繳納)。 5.免租期:免租金裝修期1個月,包含在租賃期限內。如存在租賃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且承租方已實際使用租賃房屋的,承租方應支付免租金裝修期內的占有使用費。 6.租賃物業場地內的設備及物品:除承租方經營所必須的相關的通道、空調、洗手間等公共設施外。租賃期滿、解除或終止后,租賃物業場地內原有設施由出租方收回,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原有設備損壞、毀壞、丟失等,承租方應予合理修復或賠償(正常、合理損耗除外);租賃物業場地內原有設施屬于出租方所有,承租方無權要求出租方任何經濟賠償,承租方若擅自拆除毀壞將不退還租賃保證金,承租方若不按期退場將不退還租賃保證金。 7.水、電、燃氣、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及稅費由承租方承擔。在經營過程中承租方與外界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勞動等糾紛均與出租方無關。 8.遵守出租方制定的出租用途。接受出租方的監督與管理。出現服務質量問題將按合同約定處罰。 9.為更好的服務南方科技大學師生,承租方需對以下關鍵條款做出明確響應: (1)承租方須執行國家、教育部門、食品藥品監管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發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文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南方科技大學相關規定,履行合同約定。 (2)承諾售賣商品和售賣價格,該檔口僅限供應日式料理特色菜,可設置如壽司、蓋飯、日式小吃等日式料理特色菜品。特色菜品價格不得高于深圳市內其他高校同類型店鋪同類商品價格,并對持本校校園卡的本校師生直接享受85折優惠,并須在收銀處明顯標識提示。 (3)必須對經營風險承擔以及安全責任承擔做出明確承諾。 (4)對服務時間的承諾(無特殊情況下營業時間06:30-22:30的保證)。 (5)在合同期限內購買餐飲業保險,并維持該保險的效力。對租賃物業場地的使用或占有可能引起的人身傷亡、人身侵害或財產損失而投保的身體傷害、人身侵害及財產損失保險,投保金額每次事故賠償額不低于人民幣100,000元或累計賠償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000元。 (6)對經營管理者的服務質量、衛生和安全保障等標準有明確的加蓋公章的書面承諾。對提供的產品(服務)保證質量,并承諾如出現產品(服務)問題,經確認后將無條件接受由出租方視情節輕重及后果提出的懲罰措施(如賠償該商品價格的十倍、賠償醫療費用等方式)。 10.出租期限為5年,合同履約考核采取“2+1+2”模式。在合同期限內實行考核制度,合同履行2年后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總評在85分(平時考核分占70%、年度考核分占30%)以上,且承租方履約情況較好(經營餐飲類商鋪的,須取得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A級資格(含)以上,且連續2年無惡性食品安全事件),可繼續承租履行合約1年,以此類推。如未達到考核標準,合同終止,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承租方按規定退出經營并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合同期滿,出租方收回該物業重新公開招租。 11.合同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應無條件退場,向出租方歸還租賃物業場地,保持實際使用區域的構筑物的現狀。承租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租賃物業場地,出租方可按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等。 12.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不允許轉租、分租。 13.意向承租方需認真閱讀本招租公告及附件,并視為同意本公告及附件所示條件,如意向承租方取得承租權后在實際履約過程中違反上述條件,出租方有權取消該承租方的承租資格,租賃保證金不予退回,責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擔。 14.若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出租方有權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承租方不得以此為由向出租方主張賠償或補償,因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造成承租方的一切損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15.承租方承租后,須使用物業全部面積,不得使物業出現閑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