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資格并不予退還招租保證金: (1)意向承租方在被確認為最終承租方后不按約定時間內簽定租賃合同的; (2)與其他意向承租方進行串通報價或聯合統一報價影響公平公正的; (3)提供虛假主體材料和證明文件等材料的; (4)存在其他違約情況的; 2.意向承租方報名前應充分了解物業本身及周邊的相關情況,并認真研閱招租信息的全部內容以及物業所在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報名參加物業承租的,視為已對物業查驗、知悉并且了解物業瑕疵,并同意承擔該瑕疵帶來的全部風險; 3.承租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政策,必須以承租方的名義按本招租信息內容為準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登記,辦妥各項審批手續,獲準營業時,將營業執照、消防、環保、衛生等相關審批驗收文件復印件提交給出租方; 4.物業按現狀出租,由承租方自行出資進行裝修,并自費、自行按法律相關規定向有關政府部門進行報備及驗收,單方承擔所有風險,裝修圖紙、方案須經出租方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裝修,且不得損害房屋主體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 5.水電設施等以現狀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電設施不齊全、未能滿足其使用等為由,向出租方提出賠償(補償); 6.物業禁止危化行業及有明火和產生油煙、噪音等環境影響大的行業使用。 7.承租方應在成交結果公示期滿后的5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否則視為承租方違約,出租方有權不予退還招租保證金,并重新出租物業,且無需對承租方承擔賠償責任; 8.其他條款見留存在聯交所的租賃合同版本,出租方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對不影響租賃合同實質性條款作適當的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