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物業無相關產權證明,報名參加該物業承租的競投方不得以租賃物業沒有產權證明向出租方提出毀約、賠償(補償)及退還招商保證金的要求;本項目租賃面積為12681平方米,成交方不能因為租賃面積和實際面積存在差異提出任何違約要求和賠償責任,意向競投方報名前應充分了解物業本身及周邊的相關情況,并認真研閱招商信息的全部內容以及深圳市本地的政策,意向競投方自愿報名參加物業承租的,視為已對交易標的物查勘、知悉并且了解標的物瑕疵,并同意該瑕疵帶來的全部風險。 2、本次出租的資產為空置物業(原承租方尚有部分物品遺留在物業),成交方不得私自搭建臨時建筑,如成交方被出租方或相關部門要求拆除相關臨時建筑的,成交方不得因上述情況發生爭議向出租方提出任何違約要求和賠償責任。 3、租賃期限擬定為5年,租賃合同一年一簽。如無違約行為發生且無因政府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租賃無法實現的情形發生,在租賃期限內,租賃合同期滿由出租方和成交方續簽租賃合同,續簽前后合同除價格調整外原則上保持一致。 4、租賃合同到期前,成交方如需要進行續租,應在合同到期前3個月內向出租方提出優先承租權書面申請報告,成交方如不需要進行續租,在合同到期時自行清除承租物業的所有雜物,恢復物業原貌,出租方不做任何經濟補償。 5、成交方需向出租方出具承租物業《承諾書》,遵守承租承諾并承擔一切后果和責任,否則不予承租。 6、若出現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政府及相關政策規定收回、轉讓、自用等情況,出租方有權單方面解除租賃協議,成交方不得以此為由向出租方主張賠償或補償,因相關情況造成成交方的一切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7、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7.1.租賃期間,該物業產生的清場費用、水電費、物業管理費、電話費、燃氣費、有限電視費、水費、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及因該物業所產生的其他雜費,均由成交方支付。 7.2成交方不得在該物業上亂搭建、不得建造任何違章建筑等。 7.3合同有效期內,出租方需轉讓該物業部分或全部產權時,會于轉讓前30日內通知成交方。 7.4成交方不得擅自將該物業全部或部分轉租予他人,成交方若將該物業部分轉租予他人的,需書面通知出租方,并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成交方轉租期限不得超過與出租方簽署的合同約定之租賃期限,因次承租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該物業或者附屬設施出現安全隱患、損壞或者故障情形,由此造成損失的,由成交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同時,次承租方不得再將該物業轉租予他人,由此造成損失的,由成交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7.5租賃期間,成交方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和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因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所造成的損失由成交方負責賠償,成交方不得在租賃期間,于租賃物業中從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活動,否則一切后果由成交方承擔。 7.6租賃期間,出租方按照消防安全管理有關規定,不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成交方應積極主動配合,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如出現未在期限內進行整改情形達2次,出租方有權要求成交方整改完成后,追究成交方的違約責任。整改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成交方承擔。 8、違約責任: 8.1租賃期限未滿,成交方提前退租的,出租方有權沒收租賃押金。 8.2租賃期間,成交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每逾期一日應支付所欠租金0.05%的違約金。 8.3租賃期間,成交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物業轉讓他人使用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租賃押金作為違約金。 8.4租賃期間,成交方如拖欠租金達30日,視為成交方違約,出租方有權從租賃押金中直接扣除成交方拖欠的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成交方如拖欠以上費用達60天,視為成交方根本違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成交方需結清所有拖欠費用,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出租方還有權扣除成交方的租賃押金,租賃押金已經抵扣逾期租金及費用的,成交方須補足。 8.5因成交方違約而導致出租方解除合同的,出租方有權單方面收回物業,限成交方于合同解除之日30天內無條件遷出該物業。 8.6成交方逾期不遷出或者不返還物業的,出租方有權收回該物業,并就每逾期一天應向成交方收取2倍租金的違約金。 9、合同終止情況: 9.1租賃期間,由下列情形的,出租方和成交方均可單方面解除合同,雙方不負任何責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和損失賠償,但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9.1.1因不可抗力而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9.1.2因城市建設需要,政府征用或者拆除的。 9.1.3出租方確因自用需要收回租賃物業(房屋/附著物)。 9.1.4出租方因上級通知需要收回租賃物業(房屋/附著物)。 9.2合同屆滿或本合同解除的,成交方應將該出租物業內財物全部空出,將原租賃物業包括所設固定裝置及設備完好無缺交還出租方,如成交方未按原狀將出租物業交還出租方,則出租方有權沒收全部租賃押金,若成交方未按要求還原,出租方自行還原,但所產生的費用由成交方承擔,還原費用出租方亦可在租賃押金中做相應扣除。 成交方未在本條約定時限騰空承租物業,出租方有權采取停水、停電等方式要求成交方搬離,同時承租物業內遺留物品視為成交方遺棄,出租方有權處分全部留置在出租物業內的財產,成交方不得異議或做任何追討,同時出租方可要求成交方支付相應的占用使用費。 |